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HUI NO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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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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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五届人大一次
会议文件(十六)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0月29日在石嘴山市惠农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姜 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新期盼,紧紧围绕惠农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整体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2020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过去五年,我们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上下功夫,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创造性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在检察履职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区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23次。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组建宣讲团深入24家区直单位开展大宣讲,促进党政机关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坚持思想政治建设常抓不懈。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三校三审一把关”和“三同步”工作原则,有效监管意识形态阵地。深化文化育检,在政治业务培训、道德素质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权力运行管控、社会志愿服务、民族观宗教观教育等方面务实发力,建设检察人员精神家园。着力加强检察宣传,讲好检察故事,传递检察正能量。“两微一端”发布信息1万余条,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宣传文章1500余篇,拍摄的多部新媒体作品先后荣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普法办优秀奖。
坚持推动党建质量持续提升。用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通过党建工作引领和推动业务工作,用业务工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大力开展“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创建活动,全面落实“三强九严”要求,用具体明确的工作标准明确党员的先进性,用群众满意度衡量评价党员的先进性,用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成效检验党员的先进性。
过去五年,我们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检察服务保障社会稳定
全力保障“三大攻坚战”。坚持案件办理与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同步推进,依法、审慎、妥善办理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6件。深入开展司法救助①,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为因案致贫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25万元。持续做好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入户帮扶200余次,落实教育、产业等各类帮扶资金13.5万元。依托“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专项治理活动,督促清理河滩建筑垃圾6万余吨。助力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通过诉前程序②,督促拆除长期占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林地的违章建筑。
倾力履职融入疫情防控。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秩序,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从快从严办理1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件。针对8个集中隔离点的医疗废弃物处置等问题,开展公益诉讼③专项监督,防范疾病传播风险。组织干警积极投身一线联防联控,累计派警3000余人次参与23个村(居)、1个高速路口、2个省际交界路口防控排查,3名干警长期坚守黄河大桥卡点,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联合区人民法院共同成立了自治区首家“法检服务民营企业司法工作室”,搭建检企沟通联络桥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案件,开展涉民营企业“挂案”④专项清理工作。主动与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深入企业走访调研50余次,召开检企座谈会20余次,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当好民营企业的“老娘舅”。
协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积极适应反腐败新形势,认真落实新要求,全力支持监察体制改革,7名干警转隶区纪委监委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作用,积极构建与纪委监委协作机制,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流程,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形成反腐工作合力。依法对马勇宁、徐光华等30人贪污贿赂及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新期待。
着力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检察官+村官”双助理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深入村(居)开展环境治理、法律宣讲、矛盾化解等300余次。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把检察建议⑤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制发检察建议533件,回复采纳率100%,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宣讲,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200余场次。
过去五年,我们紧扣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以检察为民增进民生福祉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觉把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依法办理了自治区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1·05”案),对以徐风祥为首的58人、5家单位依法提起公诉,涉案人员及单位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移送涉黑恶及“保护伞”线索77条,2人受到刑事处罚,19人受到党纪政务处理。坚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不断提高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1·05”案专案组被荣记集体二等功,区人民检察院被评为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691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416件635人,审查起诉案件952件1356人,其他案件323件。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惩、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等犯罪行为,办理了邱某某等17人涉毒案件和全市首例涉非洲猪瘟食品安全案件。针对当前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全链条打击,筑牢全民反诈防线,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办理了自治区首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积累了经验。
真情守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全。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⑥要求,开展“观光夜市经营不规范”“狗肉制品违规销售”“两品一械”⑦等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制发检察建议21件,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安全。持续推进“四号检察建议”⑧的贯彻落实,制发检察建议4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40个,切实保障群众“脚底下”安全。深入社区开展防范高空抛物法律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高空坠物风险,切实保障群众“头顶上”安全。针对居民区“飞线充电”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1件,推动集中充电设施建设,防范公共安全隐患。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牵头制定《惠农区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依法监督撤销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案件16件29人,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2件36人,办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6件,办理未成年人救助案件15件,发放司法救助金9.5万元。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等专项检察监督,制发检察建议57件。委托专业社工组织观护帮教罪错未成年人⑩16人,倾情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实现检察官兼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1.5万名学生受到法治教育,促进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以公开赢得信访群众信赖。着力打造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扎实推进“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410件信访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中检察长接访118次。建立律师信访值班制度,不断完善信访案件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应听尽听”原则,以公开听证⑪方式审查群众信访、刑事申诉、司法救助等案件54件,以公开促公平赢公信。
过去五年,我们全面推进“四大检察”⑫,以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更加有力。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全程监督,提高量刑建议⑬精准度,量刑建议采纳率96.13%。充分发挥检察官监督办公室作用,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1件,监督立案30件、撤案132件,纠正漏捕13人、漏诉57人,纠正遗漏罪18人。依法审查刑事裁判,提出抗诉⑭15件,监督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30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45件。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不批捕162人、不起诉179人,不批捕率、不起诉率分别为25.51%和13.9%。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制发检察建议32件,纠正违法36件,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水平。
民事检察更为精准。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评查审判执行案件卷宗近万册,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13件,其中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5件、审判程序监督案件38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96件、支持起诉案件155件、虚假诉讼案件9件。帮助农民工讨薪230余万元,虚假仲裁系列案件入选自治区检察机关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践行精准监督理念,聚焦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57件、行政非诉执行⑮监督案件6件、社会治理类监督案件8件,制发检察建议71件。实质性化解涉工伤认定、劳资纠纷争议案件5件,涉案标的87.9万元,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公益诉讼检察有序拓展。开展贺兰山综合整治、黄河清四乱、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积极拓展美丽乡村建设、消防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6件,立案180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60件,磋商结案20件。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共同磋商机制,推动更多问题诉前解决。办理的“徐风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自治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提起的自治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过去五年,我们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以机制创新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司法改革稳步推进。以落实员额制为重点,通过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构建与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相匹配的内设机构等措施,使80%的人员力量向办案一线倾斜,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为主体的新架构。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确保检察权在规范高效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案-件比”⑯持续优化。运行捕诉一体⑰化机制,精准高效指控犯罪,完善退回及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减少延期和退侦次数,形成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评价体系,“案-件比”由1:1.77下降为1:1.15,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办案质效。
认罪认罚制度持续落实。对 630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⑱,适用率87.1%,判决上诉率同比下降51.8%。适用速裁及简易程序案件占比由67.6%上升至74.5%,司法效率更高,办案效果更好。
智慧检务持续发展。优化一体化办案网络,及时更新业务应用系统,升级远程提讯平台,无接触办案120余人次。运用无人机、红外遥感技术固定案件证据,助力公益诉讼工作,守护绿水青山。建设高标准公开听证室,实现听证直播联动,为公开听证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过去五年,我们自觉接受监督,以过硬的检察队伍确保司法公正
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坚持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下谋划推进,深入贯彻区人大常委会督导调研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等工作会议精神,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0多人次参加公开听证。强化检务公开,举办“检察听证”“护航民企发展”等主题检察开放日12次。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发布重要案件信息58条、案件程序性信息1435条,公开法律文书889份,及时接待律师阅卷342人次。
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紧扣“三大环节”,聚焦“四项任务”,深化“五项教育”,围绕“6+4+2+1”⑲顽瘴痼疾整治目标开展重点案件交叉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法律监督专项检查,从严从实查纠整改51项顽疾问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⑳,记录报告重大事项64件。坚持“当下治”和“长久立”相统一,不断推进建章立制,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健全完善14项制度。在高标准严要求中检视队伍、正视问题、整治顽疾、建章立制,以严谨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折不扣把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确保队伍教育整顿高标准高质量有序推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不断加强素质能力建设。积极探索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教育、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将党的宗旨、优良传统、方针政策和党性观念、勤政廉政要求等渗透到各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融入到干警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入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作风建设深化年”等活动,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建立青年干警职业导师制度,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做好人才储备。设立图书馆、电子阅览室,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各类培训、岗位练兵60余次,改进教育方式,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伴随着惠农区经济社会发展,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履职服务大局更加主动,队伍素质能力持续提升,各项检察工作在原有基础上稳步向前。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大力支持、区政协民主监督;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热忱关心、支持和帮助。我谨代表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更高要求、时代发展赋予更重责任不尽适应。一是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新任务,检察工作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待提高,检察产品供给还不够丰富;二是检察理念还需更新、转变,法律监督不平衡问题还需着力解决;三是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下大力气破难题、补短板,切实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回顾过去五年的检察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这一“历史基因”继承和发展好。要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坚定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定力,在履行检察职能中坚定维护党的领导,以政治建设实效审视业务工作成效,以业务工作成效检验政治建设自觉。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检,着力锻造对党忠诚、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检察队伍。检察机关是捍卫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要以全面从严治检统领各项检察工作,把政治责任、使命担当扛起来、压下去,筑牢政治忠诚、践行宗旨意识、履行法律职责,更好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求极致的精神使案结事了成为常态。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着力办好党委政府支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理念更新,在深化司法检察理念变革上下功夫做文章。要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深化司法检察理念变革,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不断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与其他政法机关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今后的工作思路
未来五年,是惠农区为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争当先行区建设排头兵而不懈奋斗的五年,也是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继往开来,砥砺奋进,开拓创新,开启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的五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决策部署,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不断优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主线,以司法办案的实际行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强化政治引领,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赢得新突破。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在司法办案中落实和维护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党组工作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各方面,自觉把检察履职融入平安惠农、法治惠农建设中。
——主动担当作为,在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创造新业绩。健全完善专业化、一体化、团队化办案模式,用好挂图作战、项目化推进、智慧检务,强化靶向施策、数据牵引、智能增效、业绩考核,推动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始终保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和电信网络诈骗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增强服务保障“十四五”规划、“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争当先行区建设排头兵”等目标任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拓展公益诉讼监督触角,当好公共利益代表。进一步发挥“服务民营企业司法工作室”的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继续深化“检察官+村官”双助理联动工作机制,当好矛盾化解指导员、社情民意调研员、科学发展服务员、惠民政策宣传员。
——坚持固本强基,以过硬的检察队伍建设树立新形象。持续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深化模范机关创建活动。推进党建与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以强有力的党建工作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变,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压紧压实“关键少数”从严治党治检的政治责任。不断探索符合工作实际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将党规党纪、方针政策、党性观念等渗透到工作中。深化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完善检察官司法办案监督考核和业绩考评体系,健全完善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
各位代表,砥砺奋进新征程,扬帆起航再出发。我们决心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惠农区第五次党代会和本次会议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司法为民,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只争朝夕的工作作风,在履行职责使命中,做讲政治顾大局的模范、公正廉洁司法的模范、维护和谐稳定的模范,为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争当先行区建设排头兵,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名 词 解 释
1.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2.诉前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只有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时,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经的前置程序。
3.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探索实施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4.挂案: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二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而没有及时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超期未办结的。
5.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强化诉讼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6.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7.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8.四号检察建议: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推动窨井盖安全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20〕4号),简称“四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书指出当前窨井施工、管理、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重视窨井盖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9.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这是高检院首次发出的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10.罪错未成年人:指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或者实施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
11.公开听证: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12.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这是最高检察院新一届党组审时度势,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提出“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大目标。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检工作报告,“四大检察”写进全国人大决议。
13.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
14.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15.行政非诉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16.案-件比: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开始探索的一项评价指标,指一个案件与该案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形成的“件”数之和在统计意义上的一个对比关系。“件”越多,占用的司法资源越多,人民群众的感受度越差;反之,诉讼程序减少,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充分,社会效果越好。
17.捕诉一体: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内设机构和工作机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整合,同一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诉讼监督等工作,由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全程负责办理。
18.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9.“6+4+2+1”:“6”指中央教整办确定的“六大顽瘴痼疾”,即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4”指自治区教整办确定的党员干警信仰宗教,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执行不作为、乱作为,执法服务态度生硬问题;“2”指石嘴山市教整办确定的司法监督不力,过度执法、简单执法、逐利执法等执法不规范问题;“1”指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监督中其他司法不规范问题。
20.三个规定: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等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